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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来源:中国发展 网       发布时间:2015-6-19 9:32:03     点击率:123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融资物权登记公示服务的互联网系统,两个系统进行统一的用户管理,即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成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既可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可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二、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1、普通用户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通过“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完成用户注册。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资格。

  2、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同时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常用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进行用户注册,并在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后最终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注册后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账户管理服务,按期结算费用。常用户应如实填写注册资料,预留账户名与其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费用。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三、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⑴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⑵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3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有效融资需求和融资意向信息的传递,融资信息的反馈,以及代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服务等。详述如下:

  1.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上传应收账款信息,由平台推送至在平台注册的相应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向平台上传应付账款信息,该上传即视为对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

  2.有效融资需求:指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真实存在的,有应收账款支持的融资需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将有效融资需求通过平台推送至在平台注册的资金提供方;对于如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将有关融资需求通过平台直接推送给指定的资金提供方,并可上传应收账款权利证明文件。

  3.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4.成交信息反馈:资金提供方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融资交易后,以登录平台填写应收账款融资成交单的形式向平台反馈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同时,平台将成交单发送至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除非另有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包含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信息的成交单,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完成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质押通知。

  5.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办理委托登记,可在资金提供方填写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成交单后,实时在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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