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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融资租赁的通道业务还能做多久?》的不同观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16-2-1 17:04:18     点击率:216


今天上午在微信中看到沙泉老师发布的《融资租赁的通道业务还能做多久?》这篇文章,读了几遍后个人觉得有不同观点,整理出来供大家拍砖。

文章说:

若把融资租赁当作为“融资”而设立的“资金通道工具”,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不是问题。但租赁公司本身是个一般借款企业。只要有任性的出资人出资,不仅是租赁公司,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做“通道业务”不用非借“融资租赁”之名。至于对社会的贡献,显然没有“为投资而融资”的作用大。可是只要市场在,谁也拦不住别人赚钱。

不同观点:

  1. 涉及金融服务的机构,本身就有工具的属性,信托、资管、有限合伙是不是金融工具?什么叫“资金通道工具”,资金投放没有通道怎么投放到实体企业,是我们自己给起了个名字叫“资金通道工具”。

  2. 相对于资金方而言,在资金方面前,租赁公司本身是个一般借款企业。谁在资金方面前不是个一般借款企业呢?至于说只要有任性的出资人出资,不仅是租赁公司,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做“通道业务”不用非借“融资租赁”之名,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都要面对能否差额纳税门槛(1.7亿注册资本)、本金能否开具零税率发票(106号文及90号公告)等难题,如果是是非融资租赁公司都能做“通道业务”不用非借“融资租赁”之名,那么差额纳税和本金零税率发票能解决吗?

  3. 至于说对社会的贡献,认为“资金通道工具”显然没有“为投资而融资”的作用大,这是理论上的文字划分,文字上我也分不清,现实意义不大,只要市场所需,都有意义,很难说谁比谁大。

  4. 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四不像”了,究竟属于:

“一般借款企业”(文章所称)?

“一般工商企业”(国务院68号文、69号文发布后银监会发言人在发布会上所称)?

“类金融企业”“近期1租宝爆炸冲击波及P2P行业整顿有关部门把融资租赁公司归为类金融了”?

“金融企业”(国资委管理央企不能突破一参一控限制时把融资租赁公司当做金融企业对待管理)?

金融服务行业(税率如果比照金融服务业可以吗)?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岂止是“四不像”,而是“五不像”了!

5、我们不能一方面强调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借款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又呼吁享受金融服务业的税务政策、坏账预提准备金政策等,我们自己先搞清楚,融资租赁公司是个啥?业务本质是什么?

文章说:

关键问题是租赁公司通道业务的资金到何处去?这似乎不是租赁公司关心的事,而是该银行关心事。因为已有银行已经明确停止给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和售后回租发放贷款。但又不像是银行的事。大批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爆砸股市,进入汇市爆砸人民币贬值,被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查到部分资金来源与“融资租赁”这个壳有关,真正的操手还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幕后的出资人。

不同观点:

  1. 通道业务首先是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共同需求,并非融资租赁公司唆使金融机构而为。金融机构异地拓展业务、受自身额度、指标等限制及政策导向等原因维系其大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来实现等难道不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需求吗》?微信里有个段子我不好写出来,意思就是1租宝出问题后防范风险的板子不要都打在融资租赁公司身上。有些银行发文停止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不仅是不妥当的,也是涉嫌对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的歧视,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上市公司,也是公众公司,银行内部不能公开发文不与民营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天津租赁协会杨会长已经发表了声明,原文我记不住了。

  2. 如果是通道业务,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都会按照合作银行的要求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资金流向一清二楚,至于个别承租人的资金违规或违法流入股市汇市,不仅仅是融资租赁公司挨板子吧?何况也并非普遍现象。

  3. 文章说已有银行已经明确停止给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和售后回租发放贷款。上面已经说过,银行明确发文停止给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和售后回租发放贷款,显然是不合适、不慎重、不恰当的。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既有大金额也有小金额,一台二手农机、二手车、二手机器人、企业现有工业用缝纫机、现有生产线等等,这些租赁标的物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不是实实在在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吗?部分银行明显是违背国务院两个《意见》的精神的。我们自己不要跟着起哄,别人要砸我们的饭碗,我们难道还说砸的好砸的对?

    金融租赁公司大约80%以上都属于回租业务,按照文章的逻辑,不是红旗扛多久的问题,而是金租都该关门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并没有金租的比例高吧!我们自己不能抹黑自己,不能拿个别融资租赁公司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来代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名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何不能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1. 文章称大批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爆砸股市,进入汇市爆砸人民币贬值,被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查到部分资金来源与“融资租赁”这个壳有关,真正的操手还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幕后的出资人。
        文章中说的违规资金进入股市汇市,应该是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吧,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恐怕没有这个实力或能力吧!如果是利用融资租赁租赁通道将境外资金流入,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或通道下,应该是鼓励境外资金入境才对啊?从商务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也应该是这个逻辑吧?人民币贬值,资金会流出,FDI增长会减缓,如果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且资本金入境,难道不符合政策导向吗?如果是以外债的形式进来,外债额度说起来是10倍,但是具体给多少给不给是不是属地外管要审核呢?不管以资本金进来还是以外债进来,都要办理结汇吧,结汇银行和属地外管对合同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结汇后每期租金支付等都有监管吧?
      文中所及:大批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爆砸股市,进入汇市爆砸人民币贬值。

    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是救市托市啊?假设有境外资金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通道进来,要结汇啊?结汇不就是外币换成人民币吗?外储增加吧?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如果进入汇市只能购买外汇吧!在国内没有额度哪里能购汇呢?如果这些违规资金进入股指期货做空倒是又可能。但是国内外汇期货不知有没有。也许我是股盲和汇盲,个人观点而已。

文章说:

因被查,银行才被迫停止给租赁贷款。还是因被查、被罚,租赁公司才缩减这方面业务。否则监管部门没必要在行长会议上讨论这些事。“e租宝”确实以“融资租赁”的名义进行“欺诈”。但本轮被查,实与“e租宝”没有太直接关系。当租赁公司把资金放给承租人时,需要考虑其资金的最终用途,以及租赁公司是否能把控资金未来去处以防躺枪。被罚是小事,断(资金来源)粮是关系租赁公司生存,乃至整个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大事。

不同观点:

  1. 难道部分银行发文停止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不是因1租宝而起,还有其他原因,为何有的银行文件中也提及1租宝的风险。

  2.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直租或回租业务时增加监控资金流向或承租人资金使用的风控措施,当然应该,但这并非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义务或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资金使用、资金额度、还款来源等融资租赁风控措施不是一直在做吗?

  3. 银行毕竟不是政府机构,不能自己发文停止与一个行业合作或者停止与一个行业的某一种主要业务合作,再次重申,这样做是不妥当的,不慎重的,也是违背国务院两个《意见》精神的。

文章说:融资租赁要想正名,必须回归租赁原本。虽然这不是谁都可以做到,但还得踏踏实实地开发新增设备的租赁市场。“提高市场渗透率,扩大市场服务领域”是未来急需转型的任务。否则下一步租赁业继续会遇到“收紧——收紧——再收紧”的政策烦恼。这是否与国务院对租赁业出台指导意见中“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各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列具体实施有关呢?

不同观点:

直租和回租是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两大主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的比重比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回租业务的比重要高很多,回租业务已经得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正名和国务院两个《意见》的支持,对盘活存量设备的支持和新增设备的支持同样重要。

  以上仅是个人不同观点的整理,不针对任何人。

同时也希望各地行业组织多发声,发现对行业的一些误解或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事情,最好及时组织研讨发出行业组织的声音,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和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

融资租赁的通道业务还能做多久?

《现代租赁网》微信公众平台2016年01月29日首发 沙泉
   

融资租赁原本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以设备“投资”为目的的融资。因此具有带动原材料消费、能源消费、科技消费、生活消费、增加厂房和运输方面等供给策需求,增加税源和就业。在经济下行期,对刺激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当年浙江金融租赁公司曾做过这方面测算:融资租赁对社会的贡献率是1:10,相当于对租赁投放1元钱能起到对社会投资10元钱的作用。

若把融资租赁当作为“融资”而设立的“资金通道工具”,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不是问题。但租赁公司本身是个一般借款企业。只要有任性的出资人出资,不仅是租赁公司,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做“通道业务”不用非借“融资租赁”之名。至于对社会的贡献,显然没有“为投资而融资”的作用大。可是只要市场在,谁也拦不住别人赚钱。

关键问题是租赁公司通道业务的资金到何处去?这似乎不是租赁公司关心的事,而是该银行关心事。因为已有银行已经明确停止给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和售后回租发放贷款。但又不像是银行的事。大批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爆砸股市,进入汇市爆砸人民币贬值,被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查到部分资金来源与“融资租赁”这个壳有关,真正的操手还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幕后的出资人。

因被查,银行才被迫停止给租赁贷款。还是因被查、被罚,租赁公司才缩减这方面业务。否则监管部门没必要在行长会议上讨论这些事。“e租宝”确实以“融资租赁”的名义进行“欺诈”。但本轮被查,实与“e租宝”没有太直接关系。当租赁公司把资金放给承租人时,需要考虑其资金的最终用途,以及租赁公司是否能把控资金未来去处以防躺枪。被罚是小事,断(资金来源)粮是关系租赁公司生存,乃至整个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大事。

融资租赁要想正名,必须回归租赁原本。虽然这不是谁都可以做到,但还得踏踏实实地开发新增设备的租赁市场。“提高市场渗透率,扩大市场服务领域”是未来急需转型的任务。否则下一步租赁业继续会遇到“收紧——收紧——再收紧”的政策烦恼。这是否与国务院对租赁业出台指导意见中“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各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列具体实施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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