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2-15 10:27:59     点击率:13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该办法自2015年12月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此类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5 (cyfl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33558号-1 | 技术支持:明腾-西部商务网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B座21层    电话:028-60801955

address:21st floor, Block B, Yinhaixin Block, No. 163 Sansi Road, Jinjiang District, Chengdu